两年突围

自从槟州政府在3月3日提出将赋权选委会举办地方政府选举后,除了引起评论外,也“吸引”了很多批评,包括狠批州政府没诚意,拖了两年才“开始”有动静。

对于我这样急性子的人来说,两年真的太长。但是做政府一切还是得遵从法律。为什么“区区”一个地方政府选举,要搞到两年才有眉目?

上任初期,行政议会就针对何落实地方选举展开准备。但是,一翻开1956年政府诉讼程序法令,我们就知悉– 任何代表州政府的官司或法律,都必须通过州法律顾问的同意,即使是要在州立法议会提呈的草案(Bill)也是如此。

接着,研究1976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时,我们又被第10及第15条文给“卡”住了。在这个条文下,所有的市议员必需是官委的。因此,州法律顾问当时也强烈反对我们的建议。

然而,一些法律界知识份子却认为,州政府有权力在同一个法令下的第1(4)条款来“闪”过法律的牵制,即是州政府有权利豁免某些地方政府选举法令的条文,不受第10及15条文牵制,就能够民选地方官了。

可是,最具代表性的律师公会,则通过志日2009年8月1日的报告结论说,第1(4)条文只适用在法律刚生效不久的年份,在法律上是没有“追算”这一回事的。

这些“劝告”当然不获得非政府组织的认同,双方僵持不下,州政府的“地方选举”算盘,就这样“卡”住了。

虽然民联对地方选举的不一样的声音,但是在槟城,民联领袖一致认同恢复地方选举的议题。所以,路还是要想办法走下去。

后来,我们在研究各法律条文及意见后,发现了全新的观点:就是援引联邦宪法第113(4)条,授权选委会举行槟岛与威省两市政局选举。

行政议会在3月3日一致通过授权选委会来担起此重任,一直唱反调的法律顾问这回也挺我们的壮举,心甘情愿心服口服接受地方选举,毕竟在联邦宪法下,它是唯一有实权及法律地位实行选举的机构。

为了集思广益,我们兜兜转转了两年,才理出一个方向。让人感到遗憾的是,从未在党大会提出地方选举提案的政敌,这时却插上一脚,批评民联耍政治花招,质疑民联的诚意,却在被记者追问本身在此课题上的立场时回避不答。

其实,第三张票已消失在人民记忆中46年了。我们是46年来,首个敢敢提出恢复第三张票的州政府。能否落实,就有赖选委会是否真的属于独立机构而定了,总之,即使路再难走,我们也要“敢敢做”.

虽然在创造历史的过程面对众多批评,但我们却获得《今日大马》主编拉惹布特拉的赞扬。我被告知,他这些年的作品,从未赞扬过任何人,有幸被他点名称赞,总算拾到一个安慰奖,在实现我们大选承诺方面,多了一分鼓励的力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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